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由主管校长、档案馆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对各类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小组对学校档案馆保管期满的各类档案有权鉴定,调整其密级和保管期限,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方可销毁。

  三、由档案馆提出应鉴定的案卷、档案目录、清册,交鉴定小组审阅,写出鉴定报告,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

  四、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清册等,一律存档保存,以备查考。

  五、每五年鉴定一次,鉴定后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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