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办处所,图书馆,地病中心,大庆校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有效落实国家相关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哈尔滨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对科研纵向项目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保障结余资金的合理与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统筹使用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用于设立资助“哈医大科研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项目。
一、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人员为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开展前期研究工作,或在完成原国家级项目后拓展后续研究。
二、专项基金项目采取校内自由申报、专家评审的立项方式,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每项项目资助经费10-20万元。
三、专项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为两年。结余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基金科研立项及相关的直接支出,支出科目包括:业务费、劳务费。专项基金在项目立项后两年内使用完,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执行期结束后,结余的专项基金项目经费按学校规定渠道上交。
四、请有意向申报的学校教职工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PDF)至邮箱keyanyky@126.com,材料提交截止时间:12月10日。
科研处联系人:宋文婷 联系电话:0451-86688014
科研处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