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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修订《哈尔滨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修订《哈尔滨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办、地病中心: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2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各院、部、处、办及地病中心工作人员临时到哈尔滨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差旅费报销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章 差旅费报销审批

     第四条 公务出差事前必须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出差申请单》或《哈尔滨医科大学出差审批单》,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使用行政差旅经费和教学差旅经费

     1. 机关各部、处负责人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校办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由机关各部、处负责人审批,在校办报备。经费由行政差旅经费支付。

     2. 书记、校长、其他校领导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在校办报备;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由常务副校长审批,在校办报备。

     3. 学院负责人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由所在二级单位书记审批,出差人签字;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出差人签字。经费由学院经费支付。

     (二)使用经学校会议讨论下分的项目经费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财务一支笔”。项目组人员出差及报销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各类项目经费用于调研等出差事项的,事前须填制《调研清单》。

     (三)使用各类科研课题经费

     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为课题经费“财务一支笔”。课题组成员(含负责人)出差,均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各类课题经费用于调研等出差事项的,事前须填制《调研清单》。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六条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和学生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经分管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其中使用各类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差旅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购买机票时,应严格执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银行卡结算。用于城市间交通,乘坐长途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的处理。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通行费等费用不能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合住一个房间的,可按合住人员中职务级别较高人员的标准报销住宿费。如出差人员是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住宿费报销的上限,应在相应级别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发生的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以及在机场、火车(客车)站、码头发生的托运、打包和邮寄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可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情况除外:

     出差人员到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家里住宿的;或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我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且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字样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我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字样的,视同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集中赴外地开展调研、检查等专项业务工作,以及派驻外地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等驻点工作,使用专项工作经费或其他业务费统一用于保障工作期间住宿、就餐和交通支出的,不得再对个人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等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我校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差旅费。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的,我校按照派出文件规定的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没有明确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的,可报销前往报到和工作结束返程差旅费各一次。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

     (三)我校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可按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本办法。 第

     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绕道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由上级部门或学校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哈尔滨医科大学出差申请单

     附件二:哈尔滨医科大学出差审批单

     附件三: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四:哈尔滨医科大学差旅费审批权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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