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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 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1-25    浏览次数:



    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

    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负责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统筹和管理学校的捐赠工作。主要职责是:策划、联络捐赠项 目;对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负责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捐赠档案。

    第三条 基金会公益项 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宗旨和业务范围,公益项 目的开展须符合捐赠协议的要求。

    第四条 以哈尔滨医科大学名义接受捐赠工作须由基金会归 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不得擅自分配或使用捐赠物资。

    第二章 捐赠的募集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四)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第六条 由筹资委员会及秘书处牵头,策划并执行筹资活动,筹资活动按照以下捐资模式:

    一)项 目合作:捐赠方捐赠一定的经费到基金会,设立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培养学生、设立科研资助、揭榜形式完成捐赠方设立的任务事由等。

    二)定向捐赠 :捐赠方可以和意向性学院、意向性部门对接,捐赠相应经费、仪器设备、实物用于支持受捐学院、部门的发展。

    )奖教基金 :捐赠方捐赠资金到基金会,专项用于奖励在读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中学习成绩、社会活动、成果转化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家庭困难、家庭重大变故、身患重大疾病等学生的补助支持,或奖励在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等领域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

    四)非定向捐赠 :捐赠方捐资到基金会,非特定指向资金使用方向。

    )哈医大重要时间节点专项捐赠 :捐赠方为支

    持哈医大重要时间节点的相关事宜(如百年校庆 行专项捐赠。捐赠用于重要时间节点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购置活动所需的物资等。

    六)其他捐赠方式:捐赠方捐赠资金应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冠名、林木冠名、场地冠名费用等。

    第七条 凡为哈尔滨医科大学捐赠,捐赠额在1 万元(含) 以上,可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金额、捐赠意向等事宜。

    第八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与基金会取得联系,拟定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信息。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单位或个人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 由基金会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九条 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拟定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对于重大捐赠项 目,经由基金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

    第十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 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以“ 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入“ 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账户,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账必须遵 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须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接受实物捐赠协议书》 ,由受赠单位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并将登记使用情况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下属各单位在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

    第三章 捐赠的管理和鸣谢

    第十四条 各项基金应充分体现捐赠方捐赠意愿,本着“公开透明、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五条 按照捐赠资金用途或捐赠人意愿,项 目的执行单位为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学院 执行单位须明确项目的负责人、联络人。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均可申请在基金会下设立专项基金项 目,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同意后设立,同时建立该基金的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项 目的申报、评审和使用等工作,由基金会会同该基金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基金的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奖教基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财务人员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

    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及基金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项目捐赠类型可以扣取一部分管理费,用于与基金会相关的业务支出,额度为项 5%左右,具体额度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基金会管理费由基金会秘书处统筹管理和使用。扣取管理费不包括以下项 目:

    一)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

    二)单笔捐赠额不足 10 万元(含)的项 目。

    三)校友工作专项捐赠资金。

    四)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用于购买教学科研设备。

    (五)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约定不扣取管理费的捐赠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由公关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及秘书处牵头,基金会可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大额捐资可根据捐赠方意愿举办捐赠仪式,并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二十二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备案存档,并根据捐赠方意愿,定期发布在基金会网站及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哈尔滨医科大学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围绕学校建设的需求,组织哈尔滨医科大学各单位筹集基金,用于医学发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 目,涵盖所有限定性项 目(捐赠方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包括校友工作专项基金)和非限定性项 目(捐赠方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包括:

    一)支持学科建设;

    二)支持人才培养;

    三)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四)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五)支持国内外人才引进,资助聘请国际国内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六)支持贫困学生求学;

    )奖励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八)支持医疗新技术的开展与奖励;

    九)支持、投入与哈尔滨医科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 目;

    十)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资助项 目。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 哈尔滨医科大学” (或哈尔滨医科大学下属单位)、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

    (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 哈尔滨医科大学 XXX 科技创新奖学金”、“哈尔滨医科大学 XXX集团助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限定性项目在协议签订后,实施单位须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经费立项申请表》 (简称《立项申请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审核,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立项申请表》的内容须包括:捐赠协议编号、项 目名称、项 目负责人、基金用途、项 目资金经费预算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行单位公章后报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非限定性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所有非限定性项目在资助范围内公开所开展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申请对象须提交立项申请报告,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根据经费额度需求,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及《哈尔滨医科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非限定项目获批后,项目实施按照限定性项目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友工作专项基金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校友会 日常工作、校友接待、校友联络、参加各地校友会相关活动等用途。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项 目的执行,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确保该项目严格按照《立项申请表》、捐赠协议实施。

    第三十三条 目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 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 目,项目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 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估,对重点项 实施绩效监测。评估内容一般包含政治方向、宗 旨和业务范围、管理与运行风险防控等方面。根据监测与评估结果,对工作规划及重点任务实施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对工作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各项基金资助项目每年12 月,由执行单位向基金会提交《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运行反馈表》 ,捐赠人可查询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执行单位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包括文字说明、图片和视频等。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 负责人签字,执行单位盖章)和电子文本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

    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如不改正,直接解除协议并按照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如捐赠方无特殊约定,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 目,并收回项目剩余资金: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 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项目的执行年限严重超期;

    四)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六章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目执行单位开展公益项 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

    第四十条 基金会和实施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七章 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项项 目因无法履行协议约定、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项 目的执行单位提出终止申请,报基金会审核。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终止前,必须由该基金执行单位清

    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基金会纳入统一管理。该项目执行单位可向基金会提出计划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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