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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须知
2025年01月01日 14:39   审核人:

一、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管理权限内的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提出)的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可直接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校信访办公室反映。对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处理、判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作出处理判决的上一级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三、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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