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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实施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2016年05月18日 00:0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科学发展,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是指:校内各级监察部门,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法对监察对象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依法作为,影响行政效率、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对象是指:校、院两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该两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一)校本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行政工作人员;

(二)各学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学院任命的其他行政工作人员;

(三)大庆校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大庆校区任命的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

(四)校、院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组织、单位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五)校、院两级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守依法监察、实事求是、惩防并举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与被监察单位自查、社会监督相结合;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与协助被监察单位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

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 校监察部门负责全校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

院一级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校监察机关的指导下,参照本办法开展内部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校、院监察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校、院年度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校、院内外公民、法人等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象行政执行和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三)确定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活动的项目,提出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专项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跨院系、跨部门的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活动;

(五)负责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象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负责完成上级监察机关和本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七条 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活动中,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贯彻和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情况;

(二)执行行业、系统内法律法规和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制定和完善校内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制定行政措施、做出行政决定情况;

(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情况。

(五)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及其他行政、经济决策情况。

(六)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监察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照国家、省市、学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

(二)对管辖事项是否及时制定措施或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三)是否按政务公开规定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

(四)是否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五)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行政责任是否明确,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其他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九条 校、院监察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活动,可以采取检查、调查、现场监察等方式。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全面监察或重点监察,专项监察或综合监察。

第十条 校、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参加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活动,可以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程序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监察部门全方位、立体化、随时随地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活动。可采取跟踪监察、现场监察、重点监察、立项监察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立项监察:

(一)已经障碍、正在障碍或可能障碍校、院工作开展的问题、环节或突出问题、突出环节;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校、院主要领导批示及上级机关要求检查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立项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监察活动,重要事项由监察部门独立实施。一般事项,由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实施,也可由监察部门会同或邀请其他行政部门门共同承办,或由监察部门牵头,由其行政业务主部门主办。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能够证明事实真象的证明材料。做到主要事实和问题,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所确认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责任、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准确无误;所做出的评价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在监察活动结束后,应当提出监察报告。监察报告一般包括导语、主要问题核查的事实、原因和责任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和效能监察,原则上由监察人员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专家、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参与监察活动的人员与监察对象或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察人员提出回避或要求监察成员回避的,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校、院监察部门设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的投诉。

投诉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以拒绝、放弃、推诿等形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

(二)不依照规定或承诺的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擅离职守,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利用职权之便或职务影响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索取或收受财物,接受宴请或娱乐活动的;

(八)徇私舞弊,从事非法中介,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以定金、押金、预收款、手续费、介绍费、工本费等向行政相对人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十)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视具体情况,责成被投诉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直接办理的一般事项由监察部门决定开展专项调查,重大事项由监察部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立项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或者在调查案件中,需要实施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需要立案调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或者在调查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案件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属于监察部门管辖的,应当做出监察决定或发出监察建议书。不属于监察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或者在调查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案件中,发现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监察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应当写出专项监察报告,报请校、院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档案应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归入监察部门档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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