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要坚持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和程序。
第三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章 案件的受理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违反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校纪委立案调查的案件;
2.需呈报上级纪检部门审批的案件;
3.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送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二)违反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监察处立案调查的案件;
2.上级监察部门批办的或监察处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3.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
第三章 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 案情简单的案件,由二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理组办理。
第六条 承办人员按照审理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性质、处理意见、办案手续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承办人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时,应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
第八条 对于经审理后的错误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复核,采纳其合理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由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报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给予党员的党纪处分,需经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决定要给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党支部做出的处分决定,要需经所在党总支签署意见后上报校纪委或党委审批。政纪处分要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本人一份,或委托所在单位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二条 对受处分本人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非法收入,依法予以收缴或责成退赔。
第十三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本细则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