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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6年05月18日 00:00   审核人:

第一章

一、领导体制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由校、院系部两级纪委会负责。校、院系部两级纪委会由党代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指导思想

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保证党的根本路线的贯彻实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促进改革开放。我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要从严明党纪,端正党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促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保证教学、科研、医疗后勤等各方面的任务完成。

三、职能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集中精力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具体职能为:保护党员的基本权利,使之不受侵犯;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消除党内腐败分子;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特别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的能力。

四、主要职权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履行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校党委关于党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全校党风党纪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一个时期纪检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安排。

(三)讨论通过纪检工作的重要制度、条例和规定。

(四)讨论通过校纪委会向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审批党纪处分决定。

(六)选举校纪委会的书记、副书记。

五、组织原则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校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干部要做到:

(一)经常了解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党组织、党员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及时向纪委会反映。

(二)调查研究纪检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及时向纪委会反映或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指导和协助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纪检机关开展工作。

(四)承担校党委或纪委委托的工作任务。

校纪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的议题在会前1-2天通知每个委员,以便做好充分准备。

校纪委全体会议必须有委员半数以上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必须会前向书记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亦同时提出。校纪委会全体会议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进行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民主方法进行表决。切实保证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理顺关系

主要是理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行政监察、司法部门、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做到各思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

六、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

要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暂行规定》执行。在实践中努力探索,总结经验,逐步把关系理顺。但是由于党纪、政纪很难具体划分清楚,纪检机关在查处行政机关中党员违纪案件时,要主动与监察部门配合。

(一)对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中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典型案件或党委交办的案件由纪委查处或以纪委为主请行政监察部门配合。

(二)行政监察机关对于监察对象中的党员给予行政处分时,可同时向纪检机关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由纪检机关做出党纪处分的决定。纪检机关在审理中,遇情节不清或证据不足时,要主动与监察部门商量,请他们补查或共同派人补查。今后,凡是对党员作双重处分的,一般应是重处分,即党内撤销职务,行政降级处分以上的;其他处分一般不宜给予党政双重处分。

(三)监察对象中的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的申诉属于监察部门检查的案件,纪检机关应主动和监察部门商量,请他们复查或共同派人复查处理。

(四)行政机关中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情况,纪委要经常了解和监督。

七、纪检机关与司法部门

主要是在党员违犯法纪案件的查处上,要搞好配合衔接,凡属明显触犯刑律的案件一律转给司法部门查处;凡是一时不能判定违纪还是违法的案件,经过调查,认为需要移交司法部门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凡是受刑事处分的党员的党纪处理,纪检机关要索取复制案件材料,独立审理案件。不论是判刑的,还是免诉的,都要按着党员条件衡量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

八、纪检机关与经济监督部门

凡是属于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经济监督部门管的事情,都由主管部门检查纠正,纪律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三章 任务

纪检机关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依照党章履行教育、保护、惩处、监督等职能。

九、教育

(一)主要是教育党员要遵纪守法,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败能力。当前要特别强调:

1.教育党员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加强纪律性。继续保持和发扬模范遵守党纪的好传统。

2.教育党员要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艰苦创业,清正廉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智力于改革开放;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违纪倾向,进行反腐蚀教育。

(二)教育的方式方法:

党纪教育要采取适合纪检性质和特点的方式、方法进行,把它贯穿于检查监督工作的全过程。

1.以预防教育为主。集中教育与个别做思想工作相结合。根据不同时期工作的特点,掌握违纪案件、不正之风发生的规律,做到提前打招呼,对党员常敲警钟,进行防微杜渐教育。

2.调查研究。要有针对性题目。抓思想上带倾向性的问题,群众反映意见最大的问题。并把调查研究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3.抓好典型教育。不定期的向党员群众有针对性地介绍党性强、党风正、党纪严的先进典型搞好正面教育;利用违纪案例进行反面教育。在办案和纠正不正之风中进行教育。通过对案件的查处和纠正不正之风,找出发生违纪的原因,使办案和纠正不正之风的过程成为进行教育的过程。

4.表彰模范执纪,端正党风做的好的优秀党员,进行正面教育。

5.充分利用纪检刊物,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加强反腐蚀教育。

(三)时间安排

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党课或组织生活会进行党纪教育,结合“七一”纪念活动开展向优秀党员学习活动。

十、保护

根据党章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必须切实保护党员应享受的各种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

(一)重申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有权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

2.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

3.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出口头或书面的报告。

4.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二)党组织要保护和支持党员正当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权力。

1.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委。

2.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3.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4.保护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者排忧解难,是纪检部门和纪检干部应尽的职责。

(三)对犯了错误的同志,要严肃检查、处理其错误的同时,仍依照党章保护他们应享有的民主权利。

1.党组织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

2.对所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他说明情况和申辩。

3.党的组织要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的组织必须负责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不得扣压。

十一、惩处

(一)案件检查

检查违反党纪案件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案件检查的任务是,通过检查党员和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以严肃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即维护党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取得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

在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案件检查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检查违反党纪的案件。

具体步骤是:受理登记、摸底了解、分级立案、组织准备、调查取证、补充完善、写出报告、谈话核实、立卷移交。

根据党员所反的错误性质,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立案。我校分为支部(总支)基层党委、纪委,校党委、纪委三级进行。

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当前应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定为准绳。

(二)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工作,是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以立案检查(或复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或申诉)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所做的审核工作和党委、纪委所做的审批工作。审理案件,要实行归口审理、分级负责。

具体步骤是:受理、登记、分工、审理、办理呈报审批或对下批复手续、立卷归档。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有关细节,要按《黑龙江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细节(试行)》执行。

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案件检查必要时可临时组织力量参加调查研究。案件审理要由各级纪委专职人员负责。必要时各级纪委负责人要亲自审理案件。

十二、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协助党委进行党内监督的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做好党内监督工作。

党内纪律监督的任务是,检查党的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准则》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举和纠正损害党的优良传统,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党依靠党章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都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依据。

党内监督的对象,是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党的组织(包括党员所在支部)的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相互之间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群众党风监督网的监督和党的纪检机关的监督。

搞好党内的监督,首先要教育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的接受监督。提高监督的透明度。逐步使监督成为全党的一项制度。

目前党内纪律监督的内容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十八大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校贯彻执行的情况。党员、党的组织,在政治上是否和中央保持一致。

2.监督、检查我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实行集体领导原则的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有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的行为。

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即同级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有同级纪委(纪检组)负责,行政业务的违纪则由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处理,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纪律监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或所在支部负责。

各级纪委(纪检组),对于发现本部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违法乱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作报告。

学校各级纪检组织,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要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1.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反映情况,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都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于不愿暴露姓名的举报、控告人要被注意保护。

2.为了便于对事实核对清楚,可以适当方式听取监督者的意见,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提出申诉或说明情况,也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3.党的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证纪检工作人员正当行使职权。袒护被监督、被检查者,干扰、阻碍执纪部门工作以及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4.实行党内监督。必须采取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得到追究和处分。

5.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党员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有关党组织应责成主管部门核实或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各级纪委(纪检组)至少每半年要向同级党委作一次监督工作的汇报,以取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

党内监督的主要措施: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2.坚持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院、系、部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组织部门,纪委要协助搜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每个成员要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检查对照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做好发言准备。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在适当范围内同群众见面。对生活会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连同生活会原始记录,要分别报给上级组织部门和纪委。

3.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吸收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校纪委和组织部门要根据情况派人参加院、系、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4.坚持报告制度。我校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在决定或处理与党的决议和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事项时,应事先报告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来不及报告的,应在事后报告。

5.坚持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信访工作是发挥党内外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校、院、系、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批评。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分别由纪委或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对一般署名信件,提出的申诉、控告的问题,在三个月内查有结果,通知写信人并上报。对重大问题的信件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六个月内要查处完毕,并上报交办单位。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

十三、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校纪委要发挥积极主动精神,当好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参谋和助手。

进一步完善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了党委、纪委要积极主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外,各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实行“一岗双责”,即要抓好教学、科研、医疗、后勤、管理等业务工作,又要管好分管战线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方面要靠加快和深化改革,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逐步减少产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另一方面要靠从严治党,严肃党的纪律。两者要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从严治党,除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消除腐败分子外,必须着重加强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素质。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全党的任务,关键在于领导。从上到下认真抓,坚持抓,形成全党抓党风廉政的局面。为此,纪委每年对全校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并将测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向党委常委汇报。领导干部首先要以身作则,要严于律己,要带头遵守党章和《准则》等党规党法,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欢迎来自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凡要求下面做到的领导必须首先做到。

第四章 加强纪检队伍自身建设

十四、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建设,与时俱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做到“自身硬”,从“正人先正已”做起,廉洁自律,做到“三严三实”,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坚持党性,提高自身预防腐败的能力,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提高依法执纪的能力,增强纪检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担当起反腐倡廉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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