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党组〈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廉政档案的目的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二、为校党委提供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把好“廉政关”。
三、为校纪委了解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条廉政档案内容
一、民主生活会情况(原始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年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查及考核情况;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
一、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三、收受礼品登记情况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及考核材料;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
七、廉政谈话记录
八、表彰奖励情况;
九、因违规、违纪受处分处理和因工作失察、失职受处分处理情况;
十、对重要举报的初步核实材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廉政档案管理
一、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要本着对组织和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有效的原则。
二、廉政档案由校纪委建立,并负责归档和管理。做到一个班子一卷、一人一档,有关材料及时归档,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证档案材料完整安全。
第六条廉政档案内容随着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会有所变化,变化的依据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文件和校纪委的决定。
第七条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自觉配合校纪委,共同做好廉政档案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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