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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党政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2016年05月18日 00:00   审核人:

哈尔滨医科大学党政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办发[1995]7号《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精神,为保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干部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价值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需登记,100元到500元的物品由学校处理,500元以上的贵重物品由学校上交财政部门。

第三条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组成评估小组,本着公正、合法、合理、准确的原则定出礼品价格。

第四条对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礼品一同上报给学校的礼品受理登记部门。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估价小组对礼品的估价,受理登记部门对礼品的受理和登记都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

第六条学校的礼品受理登记部门为学校办公室。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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