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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干部廉政教育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2016年05月18日 00:00   审核人:

第一章 干部廉政教育谈话

第一条 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结合实际进行工作方法的创新,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为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权力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为哈医大的发展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实用于哈医大党委任命的正、副处级干部;各院党委任命的科级以下干部。

第四条 谈话时,要向谈话对象介绍中央、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当好人民公仆、亲政廉政的要求;明确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和履行责任的有关事项;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了解谈话对象在职务任期内的廉政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党委任命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纪委书记进行谈话。书记不在学校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谈话;学校党委任命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纪委副书记进行谈话或委托各院纪委书记进行谈话,谈话后应将谈话记录及时上交学校纪委存档。其他谈话对象,由各院纪委、党委负责。

第六条 廉政教育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集体谈话方式。

第七条 纪委在接到新任命的领导干部正式任职文件一个月内,对新任命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第八条 廉政教育谈话应做好记录,谈话对象签字后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二章 干部诫勉谈话

第九条 实施廉政诫勉谈话,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爱护干部、保护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方法和手段。

第十条 凡属我校管理的干部,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有不廉洁或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学校纪委领导负责谈话,科级以下干部,由各院纪委、党委负责谈话。凡需要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而没有进行或不及时进行,使问题恶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已经进行诫勉谈话而不在限期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纪委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并要求做好谈话记录,履行谈话对象签字认定手续,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纪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的工作态度,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严格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把好审批关;2.谈话前必须做好准备,熟悉有关情况;3.要认真听取被诫勉谈话者的陈述;4.要指出被诫勉谈话者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帮助其认识问题,自觉改正错误;5.不得向被诫勉谈话人透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不得向其他人泄露谈话内容;6.不得借机整人和进行人身攻击或搞逼供。违反以上原则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被诫勉谈话者不得隐瞒、回避或避重就轻,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进行反调查,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发现被诫勉者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各党委、总支、纪委参照本精神,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分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以促进全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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