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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05月18日 00:00   审核人:

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惩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责任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学校党委对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对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

第九条学校党委每年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定期集中检查和抽查。

第三章日常监督

第十条学校党委负责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学校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党委全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处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学校党委研究任用领导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遵守相关纪律,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十七条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领导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四章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沟通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对省组织部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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