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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情况反馈制度
2016年05月18日 00:00   审核人: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校党委负责学校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在述职、述廉前,各单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班子成员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五条 各单位的述职、述廉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党委组织部。

第六条 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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