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打造师德高尚的一流教师队伍,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黑教师函〔2018〕20号)、《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学校在职专任教师,临床教师和其他教育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实行校、院、教研室三级管理。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实施,教研室在各单位指导下开展师德师风考核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利用学校相关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七条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九条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条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二条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十三条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等级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分为初级评价和单位考核。初级评价通过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等3种方式评价教师是否出现考核内容中的负面行为,单位考核由教师所在单位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个人自评工作由教师对师德师风表现进行主观自我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测评工作由学生对当年授课教师进行师德师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同事互评工作由各单位教研室组织科室内同事开展师德师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单位考评工作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由各单位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参考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和同事互评等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集体审议确定师德师风最终考核结果。违反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五章 结果反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每位教师,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如实记录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并及时将师德考核最终结果报送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是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工作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根据负面行为情节严重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在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进修深造、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推荐等工作中,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