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哈尔滨医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医研发发【2022】1号
各学院、相关处室、大庆校区:
为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转化,修订了 《哈尔滨医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 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医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哈尔滨医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 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文件,修订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和图书馆等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研发与产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科产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 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或以学校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的除外),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学校工作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取 得的与其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施行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各类项目从选题、立项、实施至结题的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分析,制订专利申报方案,项目结束后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
第六条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各阶段取得的科技成 果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披露,做好成果价值预评,凡适宜申报专 利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应当 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学校建立离岗或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 成果转化相关制度,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 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第七条 每项职务成果研发团队自行确定发明代表1人,发明代表应为我校在职教师,由发明人自行协商确定,职务成果发 明人所涉权利、义务等由发明代表代理。
第八条 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针对新申请专利,根据 实际情况可进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也可委托专利评估机构、代理机构、中介结构进 行评估,为专利申请提供合理建议。
第九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职务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及相 关费用由发明人支付。
第十条 赋予发明人职务专利成果所有权。发明代表可向学 校提出赋权申请,将职务专利成果所有权赋予相应专利发明人,被赋权人由发明人内部协商确定,公示15天无异议后,签订书 面协议,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 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十二条 赋权专利学校与被赋权人按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共 享职务科技成果。原则上,省内转化按1:9的比例共享职务科技 成果的知识产权,省外转化按2.5:7.5的比例共享职务科技成果 的知识产权。赋权专利实施成果转化,学校按共享比例获得转化 收益,不再对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专利维持费由被赋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可将专利所有权赋予 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简称“省工研院”),由科技研发与 产业管理中心协调各方,在公示15天无异议后,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 持费用等。
第十一条 引入专利导航,促进高质量专利产出。学校与专 业机构合作,根据市场前景和学校科研内容,定期出示技术转移 转化热点信息清单,引导研发团队面向技术热点、难点及市场需 求开展科技创新,产生高质量专利。
第十二条 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加速成果转化。鼓励发明 人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合作。在专利导航的基 础上,增加技术附加值,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引入竞价拍卖机制,评价专利市场价值。经学校 和评估机构评估定价,相关媒体宣传推介,再按拍卖相关流程竞 价拍卖。尽最大限度宣传专利价值,尽最大可能维护发明人利益, 通过市场检验专利的经济价值。自专利申请日起4年以上,授权 未转化的专利,均可拍卖。拍卖后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是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发明人名次排列和申请人名次排列,并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分配比例做出约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利管理与运营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社会资助、科研项目管理费等,主要用于职务专利成果维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 转化的良好循环。
第十六条 学校将职务专利成果转化作为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退休、离休、辞退或者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离校(岗)前,应与学校约定所涉成果如实施转 化的奖励比例和方式,本条所述人员在校(岗)期间获得的职务 成果学校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对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侵权人和直接 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研发与产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22年4月18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