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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为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策划与培育、组织申报、立项、阶段检查、验收与结题、成果管理、监督等;指导、督促和检查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与验收等。

    第五条  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审核和过程管理,督促科研项目发展,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并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负责人,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开展科学研究,全权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七条  学校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各类科研信息,与二级单位联动谋划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及重大项目组织策划和论证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面向本单位教师发布各类科研信息,对本单位教师申请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协调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有关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申请办法或委托方需求认真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工作要求,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  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推荐规则,按要求组织上报。

    第四章  实施与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项目计划书填写。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报告学校,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事项变更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批复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或课题)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二级学院管理部门应对其验收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执行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经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办理结题验收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将终止该项目执行。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将被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研项目(或课题)。

    第十七条  学校或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在受理结题申请15日内完成对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的审查,对不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或课题)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建立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承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级管理部门如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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