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科研项目
  •   >   校级项目
  •   >   业务指南
  •   >   正文
  • 科研项目

    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科学研究基金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2-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加大我省高校科学研究资助力度的精神要求,为加强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科学研究基金(又名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根据相关政策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基金设立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学校科研资助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广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秀青年拔尖人才,促进优秀科技创新人员的迅速成长。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创新基金的受理、评审、立项等工作,并开展组织实施、管理和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创新基金包括医学基础青年科学研究专项、医学临床青年科学研究专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专项各类别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医学基础青年科学研究专项:

    1.每项资助4.8万元,项目经费使用期为一年,执行期两年。

    2.受理对象:学校校本部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工作人员,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8周岁的在职人员。

    (二)医学临床青年科学研究专项:

    1.每项资助3万元,项目经费使用期为一年,执行期两年。

    2.受理对象:学校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基础研究的科研工作人员,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8周岁的在职人员。

    (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

    1.每项资助1万元,项目经费使用期为一年,执行期两年。

    2.受理对象:学校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学研究等的在职人员,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8周岁。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专项:

    1.每项资助1万元,项目经费使用期为一年,执行期两年。

    2.受理对象:学校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研究的在职人员,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8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创新基金每年具体申报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科研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采取自由申请、限项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院系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报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科研处。

    第八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科研处将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给出评审意见,并提出是否给予资助、建议修改内容等。

    第十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科研处向各院系下达创新基金立项计划通知。

    第十一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填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立项书》(以下简称《立项书》),《立项书》电子版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绩效验收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采用学校总体统筹,各院系实施监督的二级管理模式。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基金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为课题组配备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指导工作,将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课题研究结合起来,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青年教师的全面成长。

    第十三条  基金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由学校科研处会同财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五条  科研处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具体检查程序与主要内容为:

    (一)科研处下发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项目中期检查的日程表;

    (二)各院系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自查,填报《项目进展报告书》,并将各附件材料上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组织成立中期考核小组,根据项目立项时项目负责人填报的《立项书》,检查项目负责人已发表、待发表的各项中期科研成果及收集积累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声像材料、数字化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形成中期检查结论,存入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报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送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终止资助项目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负责人离职;

    (三)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

    (五)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力完成项目。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研究论文、参与撰写专著,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上作学术交流;

    (二)项目执行期间获得厅级以上课题资助;

    (三)项目执行期间获得相关专利、成果等。

    第二十条  科研处统一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校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收到结题材料后,统一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结题意见,将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题或没有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处将根据各单位结题率分配下一年度申报名额。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科学研究基金实施方案》(哈医科发〔2016〕4号)同时废止。

    黑ICP备05001970号  哈尔滨医科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