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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05-2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动物(以下简称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保护师生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动物是指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应用于教学的动物。

第三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实验动物购买

第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的单位,需按照教学任务提前向教务处提交使用计划。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实验动物计划,向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购买。

第六条  购买的实验动物由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第七条  运输实验动物的笼器具和工具,应当符合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第八条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或者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器具内混合装运。

第三章  实验动物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

(三)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师生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条  实验动物使用要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用具。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验动物防疫

第十四条  使用后的实验动物及时交由学校动物学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食用和买卖实验动物及其附属物。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报告学校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