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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5-04-20 16:01      点击:
教高厅[2015]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含中医、口腔、眼视光医学,以下同)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及时间

  自2015年起,不再招收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将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调整为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二、招生计划和学生学籍注册

  2015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七年制学生实际规模,在有关高校研究生计划安排上予以积极支持,合理确定各高校研究生计划基数。2015年之前入学的七年制学生和2015年及以后“5+3”一体化培养招收的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时,均需占用当年研究生计划,相关研究生计划在总规模中单列,并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硕士生招生录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学籍注册为研究生。完成第5年学习后转入本校后3年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要求的,分阶段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自2015年起,七年制转为“5+3”一体化的学校和专业范围不再扩大,每校“5+3”一体化的临床医学专业、中医学专业招生数量总和不超过150人,每校“5+3”一体化的口腔医学专业、眼视光医学专业招生数量总和不超过50人,超过上述招生计划录取者录取资格无效,不予注册电子学籍。

  三、积极稳妥做好在校学生的培养

  2010年以前入学的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按原计划培养毕业;2010年及之后入学的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根据学生意愿及各校实际情况,可以在完成第5年学习后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转入本校后3年的研究生教育阶段,或者按原计划培养毕业。

  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结合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5+3”一体化培养的年度招生计划,并认真研究“5+3”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我部将适时召开“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交流会。同时,有关高校要认真研究制订七年制在校生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七年制在校学生培养改革积极稳妥顺利实现。请有关高校于4月10日前将2015年“5+3”一体化培养的招生计划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举办七学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高校名单

序号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序号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1

东南大学

临床医学

 

22

南京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2

吉林大学

临床医学

 

23

山西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24

首都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3

南京大学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4

南开大学

临床医学

 

25

天津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5

山东大学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口腔医学

 

26

温州医科大学

眼视光医学

6

上海交通大学

口腔医学

 

27

新疆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7

四川大学

口腔医学

 

28

中国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8

同济大学

临床医学

 

29

重庆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9

武汉大学

临床医学

 

30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口腔医学

 

31

成都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0

西安交通大学

临床医学

 

32

福建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1

浙江大学

口腔医学

 

33

广州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2

青岛大学

临床医学

 

34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3

汕头大学

临床医学

 

35

湖北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4

苏州大学

临床医学

 

36

湖南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5

郑州大学

临床医学

 

37

辽宁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6

安徽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38

南京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7

大连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39

山东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8

福建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40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19

广西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41

天津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20

哈尔滨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42

浙江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21

河北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注:不包括举办七年制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