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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1-23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哈尔滨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安排,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申请办理延考手续。

第四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规定时间提前进入考场,按指定考场、编号顺序对号入座,不得私自串座。

(二)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除自带黑色中性笔、铅笔、橡皮及考试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及通信设备等。

(四)考生要将准考证、学生卡、有效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核实。

(五)考生有事应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示意,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询问其他同学。

(六)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

(七)答题前应先将所在年级、学号、姓名等个人信息按照要求填写在试卷中规定位置,否则答卷作废。

(八)考生答卷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楚;用答题卡答题时,一律用2B铅笔。

(九)不准互换试卷、互相抄袭、传递纸条;不准抄袭或为他人舞弊提供条件。

(十)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十一)提前交卷的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并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交卷出场。

(十二)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指令交卷出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个人信息,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的姓名与本人不符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考试工作人员有权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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