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在读(在籍)期间英语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试:在读(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成绩合格;在读(在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已获得相应学位的攻读本科第二学历者。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合格;
(五)根据培养目标及学生在读(在籍)期间全面发展的具体情况,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及毕业考核均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读期间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在读期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在读期间英语未通过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不符合免试条件的;
(五)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不合格的;
(六)毕业考核不合格的;
(七)教育教学考核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的;
(八)教育教学考核有违纪、作弊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籍期间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在籍期间英语未通过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不符合免试条件的;
(四)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不合格的;
(五)毕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
(六)毕业实践考核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的;
(七)毕业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
(八)统一考试、毕业实践考核有违纪、作弊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学校于每年4月份组织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合格线。在读(在籍)学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及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的,须在成绩发布1个月内到学校申请办理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免试手续。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5月份组织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
第七条 学校按照医学、理学两个学科门类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继续教育学院对毕业生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时间。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若发现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违规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对学士学位给予撤销。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医科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哈医继教发〔2013〕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