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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分平台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10-24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

 

实验室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在实验室建设中,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是为了全面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为了有利于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和建设。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水平,应具有良好的协作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在完成本室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

第三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达到上岗要求后,方能参加实验室教学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以院内在职在岗的学习方式为主,院外短训为辅,通过参加短期进修班和在职进修,系统学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以岗位知识技能培训为主,学历培养为辅,少部分可以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第五条 通过培训,应掌握本实验室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熟悉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提高对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能力。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使用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实验室提出,教研室负责安排。充分发挥学院高、中级相关技术人员的优势,请他们承担主要培训任务。有关培训内容、成绩和结果,如实记载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七条 支持实验室人员开展实验科学研究、实验教学法研究、设计新实验、以及实验技术开发等工作,对实验教学和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第八条 培训审批程序是:向教研室及学院提交《教师进修申请表》,教研室及学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审批,主管院长批准。《教师进修申请表》存于人事科。培训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各类检验仪器的安全使用,维护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本实验室人员必须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第一条 实验室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

第二条 所有实验室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第四条 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第九条 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

第十条 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 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有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干燥。

第十三条 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第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和维护保养前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五条 凡因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故障,实验室必须查清原因,如实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至资产管理处,并提出部门的处理意见。


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一切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就食,不准随地吐痰,每一个实验室要有安全管理责任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行院(系)、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三级管理。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要求环境整洁,走道畅通,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需用时,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方可领取并正确使用,严禁将其乱丢乱放。实验后暂时不用的应交回保管室,各实验室不得保存。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实验室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

第三条 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及同位素要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剧毒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本室消防器材放在明显、干燥、通风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过期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 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任何实验室。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七条 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要负责检查水、电、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若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进行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至少有二人以上同时工作。

第八条 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并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跑(气)、冒(烟)、滴(水、油)、漏(电、水)现象发生。

第二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证等)及设备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使用操作登记,操作规程,检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损坏报告及原因分析,零件耗损及补充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应按统一建立,并设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对贵重精密仪器可设“精密仪器使用设备维修记录簿”,由管理人负责管理,每次使用后,要逐项登记日期,使用时数,使用人等,使用人签名后由管理人验收签字。更换新册时,应将旧册存入技术档案。

第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在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作好使用记录。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必须有专人管理,贵重仪器原则上应由管理员亲自操作,并做记录。其他人员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目的的,则不用高精密仪器设备,做好合理使用。实验室负责人逐台建立使用记录〔使用记录、维护、鉴定、修理记录等〕,设备的技术档案是管理设备和使用设备的技术依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和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

第六条 管理人员队伍应力求相对稳定,需调离时必须办理好帐、物、卡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交接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限内发现问题的由移交人负责处理,双方签字认可后出现问题则由接收人负责。

第七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为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验,提高其完好率。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维修。原则上由对口实验室管理责任人负责联系维修事宜。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由仪器制造公司方进行改装。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指标者;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四、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设备如需报废,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商议同意后,报上一级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资产办办理销帐手续。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使用人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损、报废、报失单, 注明报废的原因及仪器设备状况,经技术鉴定后由相关负责人员审核,并报上级有关负责人审批。


实验室后勤安全保障制度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认真作好水、电、门、窗设施管理,做到经常检查,经常维修。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必须及时关闭电源及水源,每个实验室必须有专人管理。节假日必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各实验室要排出节假日人员值班名单,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人。

第二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保持实验室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废料、废液要及时清除并按安全操作程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条 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范措施。实验室内实验剩余或常用的小量化学易燃物品,总量不超过5公斤时,应放在铁柜中,由专人保管,超过5公斤时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

第四条 化学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因实验需要拉接的临时线必须保障安全,用毕应立即撤除。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具。

第五条  在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备有避光窗帘,并在日光直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怕光的或与热能分解的燃烧物品,也不能存放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第六条 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品,尽量先从最小量开始;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作好各类安全和灭火准备。

第七条 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保管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有毒危险品要集中分类存放处理(学校保管)。

第八条 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暂时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容器。

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按物品性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存放地点、位置安全可靠,数量清楚,并指定专人负责。往容器内灌装较大数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所用的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应放置于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各种压缩气体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使用中禁止敲击和碰撞。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建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物品保管使用规则,并要求严格遵守,防止因急于求成或思想麻痹而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及违反化学物品保管、使用规则,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实验室人员应参加防火培训,懂得防火常识。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要做好灭火准备。消防器材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工作人员应会使用灭火器材,以便及时扑灭初起的火灾。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及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安全保障电话:院办 2881 总务科 2817 保卫科 2393

急救 110, 119, 120


实验室员工健康管理程序

 

第一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身着工作服,实验室内必须有健全的实验室防护措施,通风橱、通风手保证通畅。

第二条 对新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的上岗前体检,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在心理状态及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若发生发热、呼吸道感染、开放性损伤、怀孕等情况时,不宜再从事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外来学习、工作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满足上述健康条件,经由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后,必要时安排进行临时性体检,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免疫预防制度

一、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二、实验室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临时性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三、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服药。

第五条 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一般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医务科/检验科制定相关人员救治、免疫接种和医学观察方案,发现异常,临时性调离岗位。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上岗。

第六条 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医务科/检验科制定相关人员救治、免疫接种和医学观察方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控制人员感染范围。医学观察发现异常,临时性调离岗位,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上岗。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3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第二条 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 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第三条 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第五条 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第七条  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为过敏或对某些消毒防腐剂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应的工作人员提供洗手用的替代品。

第九条  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点,使用基于乙醇的 “无水”手部清洁产品是可接受的替代方式。

第十条 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必须要戴上合适的手套,脱手套后必须洗手。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动物后,离开实验室工作区之前必须进行“六步法”洗手。

第十二条 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操作准则:

第一条 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第二条 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第三条 严格禁止用嘴吸液。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第四条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第五条 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第六条 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第七条 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第八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工作台表面应消毒。

第九条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领取制度

 

第一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领取上述物品者必须先提出申请,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实验室主管主任批准方可领取,剩余药品要在两天内退还。

第四条 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 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 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话119警示牌。


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危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细菌病毒、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固体、液体、气体,不包括一般的化学药品。

第三条 危险品采购须根据实验室的任务提出申购危险物品的计划,必须经科室主任亲自拟定数量,上报学院审批,再上报学校设备科统一采购,并集中在学校指定的危险品仓库进行存放管理。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条 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

第五条 危险品必须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等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高压容器应放置在容器架上,不得将可燃和助燃容器并放,明火和高压容器应保持规定距离。

第七条 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危险品不准放在潮湿和易积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爆炸化学危险品,要放在阴凉地点。

第八条 在出入库时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和摩擦。

第九条 同一柜内不能存放两种化学性质相低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不得同室存放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

第十条 剧毒、麻醉品使用,应由专人向学校提出精确的专业需要量, 不得提前领取下次实验所需要量和超量领取当次使用最大量,并对其领、用、废的数量和用途进行详细记录,剩余部分及时退库,存入专柜,不得在实验室过夜。

第十一条 在使用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二条 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己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十三条 危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员工作离库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一但发生缺损或丢失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院保卫科。

第十四条 加强危险品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危险品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保管业务,掌握保管方法和危险品燃烧的灭火知识及其它应急知识。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毒、带菌、腐蚀性的废气、废水和废物。集中统一处理放射性废物。谨防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接触危险品以及病毒的仪器设备和器皿必须有明确醒目的标记。使用后及时清洁,特别是维修保养或移至其它场地前必须进行彻底的净化。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品的地方应备齐急救器材和用品,人员具备消防、急救知识。并有定期检查和培训制度。

第十八条 凡私自制造、配制、出售、对外转让或私自使用危险品、毒品、麻醉品的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将优罚劣,严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防盗、防火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院有关安全防火防盗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患于未然”,确保学院财产、教职员工人身安全不受损失。

第二条 实验室要真正落实安全责任制,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到位,责任到人;防火防盗制度要上墙。要经常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改正措施。

第三条 增强防火防盗意识,不断完善防火防盗设施,对现有消防器材、设备妥善保管,除灭火外不得擅自动用。组织开展防火防盗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使全体人员达到“三会”和“四能”(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四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和盗险;能有效扑灭初期火灾。)

第四条 实验室要经常检查各种电源和线路,消除隐患,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公告。必须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检查和关注水电使用等有关的安全情况。如下班时仍有师生留在实验室的,要就安全问题对其进行提醒和交代。

第五条 除实验和科研工作需要外,不得在实验室使用容易发生火险事故的电炉、煤炉或煤气具、酒精灯等烧开水或煮食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一律以违纪处理。

第六条 学生第一次进实验室做实验前,要对学生进行实验室管理规定以及灭火器、水电、仪器设备操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实验室操作。学生导师必须对自己所带学生进行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仪器设备,及时清理和淘汰过期老化的电器设备。特别是老化的电炉、烤箱,应一律淘汰、更新。

第八条 实验室的装修,必须报请校区消防部门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装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拉电线、水管。

第九条 学院所属部门的师生员工一旦发生火情、水患和失窃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缓报和瞒报。

第十条 今后凡发生火情、水患及失窃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作出纪律处分和赔偿损失处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是学生,除追究学生责任外,学生导师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遇到火警及时拔打119电话,准确说明起火的位置、街道、楼层、消防车进出路口等。

第十二条 全体职工要提高警惕,下班时检查好门窗,不在办公室放置贵重物品和现金,防止盗窃。

第十三条 设立办公楼警卫,实行24小时值班。干部职工晚间和双休日轮流值班,并制定岗位责任,纳入全年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防止可疑人员进入楼区和办公楼。

第十五条 一旦发现盗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110指挥中心,将可疑情况提供给公安人员,以利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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