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医大地病中心公共实验平台为确保平台良好运转及科研工作者有效合理使用仪器,公共实验平台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第一章 平台运行 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学校、学院、机组“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1、指定1名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2、各仪器确定1名仪器负责人和拟外聘实验人员。开放服务期间,采取拟外聘实验人员专人操作和培训上机的方式(经培训具有上机资质)。 第二章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保存仪器说明书和相关配件,并做好仪器相应维修、维护记录。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相关政策待定。 第四章 仪器机组运行、维修及消耗费用的规定 开放期间,仪器正常运行、维修及维护费用从收费结余中支出。 第五章 预约登记制度 第一条 公共实验平台采用网上预约及登记制度。使用前登陆平台网络预约系统(拟建立),根据预约要求合理预约仪器,到指定实验室使用仪器,使用后须在记录本上完成使用登记。 第二条 一般仪器须提前预约,至多可提前两周至一个月预约,具体依照各仪器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预约人所预约时间须由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仪器。特殊仪器还需提前与仪器管理员沟通仪器使用注意事项。 第六章 仪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四条 公共实验平台为全天候开放,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台仪器具体开放时间依各仪器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般使用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预约使用仪器;具有独立操作资格证的使用者可在获得允许的所有时间段内使用相应仪器;未经培训的任何人不得私自上机操作。 第六条 使用者根据样品情况及数量估算预约时间,按需预约。 第七条 使用者严格按预约时间准时上机。 第八条 仪器须预约者本人使用。 第九条 使用者操作仪器须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调节仪器上不熟悉及不知功能的部分。在使用中仪器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将问题做好记录,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 第十条 只允许使用者本人及相关实验人员1-2人进入仪器间,与实验无关者禁止进入。 第十一条 不允许调节仪器间的空调以及仪器间配套设备。爱护仪器间的设施,保持仪器、台面的清洁。 第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及时用光盘拷贝相关实验数据,原始数据只保留一个月。禁止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拷贝数据,禁止未经许可拷贝他人数据。 第十三条 进入公共实验平台须穿白服,操作仪器时不允许戴手套(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仪器使用完毕,如实填写使用记录本,清理好自己的物品及实验台面。 第十五条 禁止在试验区域从事与试验无关的事宜,如饮食、吸烟、打游戏、嬉戏、大声喧哗等。 第十六条 在仪器预约及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分歧,请与工作人员协商解决。 第七章 独立操作资格制度 第十七条 申报独立操作仪器的人员参加仪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取由公共实验平台发放的对应仪器的独立操作资格认证,经本人签署安全责任书后,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合理预约使用仪器。 第十八条 仪器管理员须将获得独立操作资格的名单进行电子存档。 第十九条 独立操作人员使用仪器请遵守《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 第八章 违规惩罚规则 第二十条 公共实验平台仪器皆为大(中)型精密贵重公用仪器,为确保安全和高效地使用仪器,请严格遵守仪器使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一)每位用户初始信用分为80分,满分100分,每如约完成一次实验加1分。 (二)使用者须按需预约,对于盲目预约者,按预约时间收费,使用时长远小于预约时长根据各仪器规定扣除信用分。 (三)使用者须准时上机,超出各仪器的预约时间,视为失约,按预约时间或仪器最低收费规则收费(具体依照各仪器处罚条例执行),并扣除一定的信用分。与此同时,该预约失效,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人使用仪器。 (四)使用者如要取消预约,须在各仪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逾期将按各仪器规定进行扣费,并扣除信用分的处罚。 (五)不依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影响他人使用者,给予信用分扣除的处罚。情节恶劣或擅自使用仪器禁用该仪器一段时间。 (六)对于违反《仪器管理使用规则》第九条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且2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仪器损坏,其维修费用参照《公共实验平台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赔偿规定》执行。 (七)违反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情节严重者,取消独立操作资格且6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 (八)使用者需用自己的账户进行预约,一旦发现身份借用进行实验者,立即终止实验,给予扣信用分的处罚。 第九章 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参加仪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取由公共实验平台发放的对应仪器的独立操作资格证。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及本人签署安全责任书后,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合理预约使用仪器。 第二十二条 独立操作人员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未经允许,不得调节仪器上不熟悉及不知功能的部分。对于违反该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且1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仪器损坏,其维修费用参照《公共实验平台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赔偿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仪器使用中如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不得擅自调整仪器当前状态,请及时与管理员取得联系,并将问题做好记录,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如发现仪器异常而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则立即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独立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步骤正确开机和使用仪器,使用后做好仪器的清洁工作,及时关机。如当天有后续使用者,请按该仪器操作规程确认是否关机。 第二十五条 仪器使用完毕须如实登记使用记录。在已警告一次的情况下,如发现有不实登记者,给予取消独立操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只能操作获得独立操作资格的仪器,其它仪器未经允许不得擅用。 第二十七条 独立操作人员预约的时间段必须是本人操作,不能替他人预约由他人操作仪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独立操作资格且1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只允许使用者本人及相关实验人员1-2人进入仪器间,未经平台同意,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试验完毕,请清理好实验台面,保持实验环境整洁。 第三十条 独立操作人员须遵守各仪器的独立操作人员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章 公共实验平台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赔偿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实验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共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共平台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师生员工应具有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意识。 第三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上报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一)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流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二)未取得独立操作资格证,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以致仪器损坏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改装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 (四)不按规定预约仪器设备,公物私用,外借以致仪器损坏或丢失的。 (五)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以致发生水灾、火灾等事故,或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丢失的。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五条 凡属责任事故的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赔偿。对损坏仪器设备和经济赔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地病中心公共实验平台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