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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日期: 2023-11-27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点击数:

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2016年5月1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6月2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2022年11月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11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在推进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二章 情形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第六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不能自觉扛起维护国家“五大安全”的政治责任,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在岗位上“混日子”,习惯于“躺平”,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宗旨意识淡化,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服务群众本领不强,不能有效化解信访积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十)解放思想不够,因循守旧,思维理念和专业本领不适应推动事业发展需要、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十一)抓推进落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具体,缺少“马上就办”的工作精神,口号多行动少、打折扣搞变通,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工作标准不高,创先争优意识不强,缺少“工匠精神”,落实“五细”要求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预判能力不足,对本地本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够,不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五)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九)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二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三章 启动

第七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组织调整。

(一)年度考核、专项考核、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巡视巡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核实后,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集中进行调整;

(二)审计、统计、专题调研、重点工作督察检查,以及受理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随时进行调整;

(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者双重管理干部协管方党委(党组)提出调整意见,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应当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核实工作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减少对正常工作的干扰。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作出决定前听取意见的范围,会议集体研究、履行任免程序等方面具体要求,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二条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出发,本着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妥善安排到适合其发挥作用的岗位。

第十三条 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根据干部健康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或者转任职级公务员;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干部在治愈康复后,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涉及超领导职数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涉及超职级职数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注重与被调整干部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六条 免职后暂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可安排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上旬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八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持之以恒抓落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九条 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及时报告不适宜担任现职有关情况。对于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的,应当追究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二十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清单制度,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二十一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准确认定下的情形,合理运用下的方式,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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