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人才培养体系,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和《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哈医教发〔2020〕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具有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籍的校本部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长学制各专业在读学生。其中,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眼视光医学、精神医学、口腔医学等7个专业,其他本科专业为非临床医学类专业;长学制专业包括临床医学(于维汉班)、基础医学(伍连德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儿科学)、基础医学等4个专业。
第三条 学校根据培养规模、教学条件和学术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本科临床医学类各专业转入学生人数为当年该专业招生人数的5%(进一法),非临床医学类各专业转入人数为当年该专业招生人数的10%(进一法)。每年各专业允许转入人数以当年学校公布文件为准。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高等教育的严肃性和学生的合理权益;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仅限一次,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政治立场和崇高的爱国主义情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荣誉与利益;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富有合作与奉献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好学,学风严谨,尊重知识产权;心理健康状况良好,能正确面对学业与生活中的压力与挫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大学一年级第一学年结束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成绩优秀,对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其中,必修考试课程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可以申请转入临床医学类专业,排名前30%可以申请转入非临床医学类专业;
(二)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或在读期间突发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不能或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跨文理科除外);
(三)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或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
(四)休学创业后复学,自身发展需要;
(五)因病休学后复学或因学习成绩达到降级条件,原专业撤销或停止招生;
(六)确有因学业问题已经出现严重身心健康问题等特殊困难,难以在原专业学习;
(七)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学校需要适当调整专业。
因第(二)(四)(五)(六)(七)款申请转专业的,只能转入生源省份(含直辖市和自治区)当年录取分数相同或低的专业。
第八条 转专业限定条件:
(一)高考为文史类(含改革省份选科历史)的考生不能转入只招收理工类(含改革省份选科物理)考生的专业;
(二)本科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长学制专业和联合学士学位项目;
(三)长学制专业学生可以转入本科专业,长学制专业之间不可以互转;
(四)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转入专业录取要求;
(五)学生已达到退学条件、在学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服兵役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休学创业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转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组成。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指导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转专业工作;
(二)审核公示后的转专业结果;
(三)审议与处理转专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制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转专业名额、考核时间等,并按方案组织相关工作;
(二)受理、审核、办理学生因其他原因申请转专业事宜;
(三)公示转专业结果及异议处理;
(四)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负责教学、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学院教务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学院学生转专业报名;
(二)审核本学院申请转出学生资格;
(三)审核本学院申请转入学生资格;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
(二)学生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交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统一组织专项考核;
(五)专项考核完成后,按照专项考核总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并通过教务处网页或公开张贴等形式公示拟录取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七)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录取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八)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原因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上交学生所在学院;
(二)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生代表进行审议;
(四)审议完成后,通过教务处网页或公开张贴等形式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六)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七)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原因申请转专业,须提供相关材料:
(一)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二)应征入伍复学的,须提供退伍证等;
(三)休学创业后复学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休学创业期间的纳税证明等;
(四)确有特殊困难,难以在原专业学习的,须提供特殊困难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要求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签订转专业协议书,并办理转专业手续,进入新专业学习。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转专业专项考核总成绩由大学一年级必修考试课程学习成绩、专项笔试成绩和专项面试成绩三部分成绩组成,各部分成绩均折合为百分制成绩。
第十七条 为确保转专业工作衔接顺利开展,本办法实施前两年各部分成绩占专项考核总成绩比例分别为80%、10%和10%,并根据实施情况逐年调整优化各部分成绩占比。
第十八条 专项笔试考试科目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确定,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务人员、试卷组卷及评阅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专项面试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试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包含1名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二)面试题目和考核标准由专家组现场确定,重点考察学生专业适应性,面试顺序由学生随机抽取,面试总时间控制在1天之内;
(三)面试最终成绩为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平均分。若某个专业面试确需分成几组进行,则该专业面试成绩采用归一法进行处理,最终成绩为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平均分。
第六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成后,教务处负责变更学生学籍信息,并根据转入专业班级规模和转入人数进行分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异动后课程学习管理办法》衔接课程。
第二十二条 如需重修的必修课程门数大于等于5门,应跟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前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专业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大庆校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