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1-2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国家《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后医学教育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毕业后医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健康龙江、健康中国战略,特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毕业后医学教育作为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临床医师的必经阶段,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诊疗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的合格临床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培训学员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招录后在我校各附属医院(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接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科医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我校毕业后医学教育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六条 各附属医院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领导机制。

第七条 承担培训的各专业科室(专业基地、专科基地)负责具体实施培训与日常管理,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学员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专科基地由国家统一认定和遴选,并接受国家、省的评估和检查。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工作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各附属医院负责加强基地建设和具体管理。

第九条 各附属医院须将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门预算,用于基地建设和培训所需支出。采取政府投入、医院自筹、学校和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基地建设。政府投入经费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医院自筹资金除用于培训对象的工资、绩效、福利以及委托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夜班补助外,可用于讲座、考核、教学模具购买、师资培训、师资教学补贴、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开支。

第十条 各附属医院要根据学校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并规范实施,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加强带教师资的培养和业务考核,强化师资奖励激励机制,对指导教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附属医院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完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配置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加大对临床技能中心、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的建设与投入。

第十二条 各附属医院要选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态度、医患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临床医师作为指导教师;打造数量与培养规模相匹配,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具有丰富临床经验、较强指导带教能力的高水平毕业后医学教育师资队伍,为培养合格的住院医师、高水平专科医师提供重要师资保证。

第十三条 各附属医院要加强和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管理人员配置,配齐配强管理职能部门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按100名培训学员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职责。

 

第四章 招收管理

 

第十四条 在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统筹、协调和监督招录工作,各附属医院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各附属医院要按照国家、省有关通知要求按时组织学员报到,并汇总招收学员信息;新招收培训学员名单经学校审核确定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进行学籍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准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对在招收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报名对象,取消其报名和录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附属医院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统筹协调教育资源,统一开展公共课程培训与考核,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试题库,对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进行抽检测评,对培训学员组织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学员动态管理。各附属医院要做好招收和培训期间学员档案建设。对于撤销基地的培训学员、转专业培训学员、退出培训学员,各附属医院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有关信息,调整培训计划,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附属医院要严格进行结业考核资格审核,加强组织和管理,配合做好全省结业考核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培训基地统筹规范管理。对于违反培训要求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基地未按照招生条件招收学员,导致学员无法注册和参加结业考核的;

(二)基地未按照培训内容和标准要求开展临床工作能力测评,随意减免研究生身份培训学员的培训时间的;

(三)培训质量达不到培训内容和标准要求的;

(四)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培训要求和规定,对培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规范、质量优良、有特色创新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和专科基地予以表彰,并鼓励其积极发挥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附属医院要做好协同医院培训的监督与管理。全校各专业基地、专科基地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学科优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讨毕业后医学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附属医院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培训学员办理“五险一金”并统一发放津贴补助。跨医院培养期间的培训学员津贴补助仍由委托培养医院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附属医院应将带教工作列入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允许进入临床科室工作,不准晋升主治医师。变更培训专业或培训专科的学员,必须按变更后的培训专业或专科进行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进入相应临床科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与联系,积极协调解决我校各附属医院在组织实施培训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制定毕业后医学教育招录管理、培训过程管理、师资选拔与培训管理、水平测试管理等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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