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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和解决我校本科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重大意外事件)等情况,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严重意外事件),如家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袭击等,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难以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三)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情形。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

(一)临时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上出现的临时经济困难;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学年累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

第三章 补助等级、额度及标准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等级、额度及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

(二)补助额度分别为一等2000元,二等1500元,三等1000元,四等500元;

(三)补助条件:

1.一等为学生本人突患大病、重病或父母或监护人一方亡故(重大意外事件)等情况,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证;

2.二等为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严重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学生,无法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3.三等为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家庭经济出现较大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维持;

4.四等为其他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适当资助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的,经学生申请,学院调查、报告,学生处审核,提请学校资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辅导员处;

(二)辅导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推荐;

(三)学院主管领导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批准确定最终临时困难补助金额;

(四)财务处按确定补助金额发放补助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补助金额。

(一)违反校纪校规及有关法律规定在本学年内受到处分;

(二)经核实,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学有余力却不愿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其他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4-1:《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附件

   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学院

年级

专业

校园卡号

家庭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是否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

本学年已获

资助情况

申请等级及

标准(请在对应等级栏中打“√”

一等

学生本人突患大病、重病或父母或监护人一方亡故(重大意外事件)等情况,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证。

二等

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严重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学生,无法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三等

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家庭经济出现较大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维持。

四等

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适当资助的情形。

申请实际原因

100字以内)

 

申请人:      

年级意见

辅导员:  

学生党总支

意见

学生党总支负责人:  

学院意见

情况属实,建议按照 (等级)标准补助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人民币)。

(公章)

学院主管领导:    

学生处

 

同意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人民币)。

(公章)

审核 负责人:  

备注

 

 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1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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