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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正)》《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检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成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

作年报;

(五)协调有关机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正常运行;

(九)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学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受理、答复学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学校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2.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4.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5.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事业统计数据;

6.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招生考试信息:

1.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2. 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3.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4. 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5. 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6. 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7.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8. 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1.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 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3. 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4.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5.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6.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7. 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人事师资信息:

1.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2.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3.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4.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教学质量信息:

1. 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2. 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称;

3. 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4. 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5.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6. 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7.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8. 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9. 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

10.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1. 学籍管理办法;

2.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3.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4. 学生申诉办法。

(七)学风建设信息:

1. 学风建设机构;

2. 学术规范制度;

3.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4. 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八)学位、学科信息:

1.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2. 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3. 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4. 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1.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2.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十)其他:

1.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对象;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和期刊;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申请主管副校级领导签字后,报于信息公开网络维护部门予以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保密办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往年的规章制度置于学校档案馆,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尽快转相应的部门阅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经第三方同意后予以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及财政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哈医政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受理

部门: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校办公室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
电话:0451-86661458
邮编:150081

监督投诉受理

部门: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纪委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
电话:0451-86606058
邮编:1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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