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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医研教发〔202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医科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条  研究生院在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年-2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注册资格。

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十五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十六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和地位,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计分采用十级制,由A+至D,C-(含)以上为合格,D为不合格。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随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时补考一次或重修该门课程。

十七  研究生课程的缓考、补考、重修。

(一)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随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时进行。

(二)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时补考一次,如补考合格,成绩将按照C-记录,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

(三)重修。硕士生或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该课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十八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十九  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是依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业,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和考核。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参加相应技能培训,从专业理论知识水平、逻辑思维能力、专业技能、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人文素养方面进行综合学习。

二十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总则第四条)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二十一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二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按不合格计,并注明“缺课禁考”,允许重修一次。

二十三  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本门课程按不合格计,并注明“旷考”,允许补考或重修一次。

二十四  研究生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对试卷复查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复查试卷申请,经批准,由教学管理人员会同评卷教师组织核查,复查结果通知研究生本人。

二十五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达到处分期限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后,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时给予补考。

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且该研究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再次入学,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予以承认。

二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为每位研究生建立“诚信档案”,档案主要记录研究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档案主要记载:

(一)因诚信行为受到国家、省市、学校及社会表彰的;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及结业考试作弊的;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四)研究生进行硕博连读、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创业、业务出差、病假或事假等各类申请时,所提供的理由或佐证材料为恶意编造的;

(五)其他认为可以记入档案的材料。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将取消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和评优评奖的资格,直至处分解除。

二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二十九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患某种疾病、有特殊困难、导师变动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所在教研室和院系同意,接收教研室、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跨学科转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年限。转专业一般在二级学科间调整。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学术学位转专业学位;

(二)学术学位专业之间;

(三)专业学位专业之间;

(四)学习形式不同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专业理由或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对拟转专业研究生的相关信息需要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十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转出学校应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研究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合格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和导师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对拟转学研究生的相关信息需要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十一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三十二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可根据其专业的学制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年限以一学年为单位,至多可提前一年。研究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适当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以一学期为单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应办理注册。

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评奖学金、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十三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经导师、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二)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完成学业,且一个月内不能治愈者;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十四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十五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需注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有关待遇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研究生,一律离校回家休养。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休学研究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户口、组织关系等不迁出学校。

三十六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十七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出具诊断书证明康复,再办理复学手续。

三十八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三十九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四十  研究生允许以创业为由申请休学,但不再延长其最长学习年限。在申请复学时需研究生提供休学创业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于复查,否则将视为复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四十一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四十二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退学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四十三  对研究生的非本人申请的退学处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四十四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后两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退回定向就业单位。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四十五  研究生学制为3年。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及保留学籍)为2年-5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及保留学籍)为3年-7年。

四十六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满足学校规定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四十七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

四十八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十九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十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五十五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1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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