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学士学位授予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医学、理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长学制完成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 学习成绩优良,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2.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且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各项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3.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学校教务处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2.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3.在校内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上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七条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毕业证书后,按第六条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时间。
第九条 学校按各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1~2%的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十条 如发现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如学生对本人的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过程有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哈医教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大庆校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