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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1-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健全我校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水平,服务健康龙江、健康中国战略,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政策要求,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卫技人员职业发展需要,在巩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基础上,以接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项行业终身教育制度。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所有在职在岗的卫技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技师、注册护士、乡村医生等。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目的是保持并不断提高卫技人员的素质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继续医学教育应当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的要求,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以提高执业能力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五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要端正办学思想,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结合社会需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支持各单位在管理模式、师资建设、项目实施、学分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针对性、有效性的探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继续医学教育的统一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全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法规、制度;

(二)提出学校继续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全校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实施过程评估与效果评价;

(四)负责全校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和年度审验;

(五)受理全校申报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负责项目审批;

(六)组织全校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项目初审和汇总上报;

(七)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示范基地;

(八)指导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注重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学校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九)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检查、评估和监督提供咨询与指导;

(十)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要做好规划,对组织实施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管理本单位开展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落实学校有关精神和要求,对本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和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本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打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示范基地;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管理;

(五)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专业科室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强化科室主任负责制,充分发挥各专业科室在继续医学教育标准制定、项目申办、示范基地打造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学科优势,加强协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推动卫技人员素质能力不断提升。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举办国家级、省级、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加强进修教育管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广泛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有关要求,分专业制定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指南,细化对培训对象岗位素质能力、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培训考核要求,科学引导专业科室开发培训项目和制定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发挥学科特色、专业特长,积极打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示范基地。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精神,加强基地建设,加大投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各二级学院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教育。围绕健康扶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卫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创新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推广普及应用型适宜技术。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负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过程中,要认真建立教学档案,严格执行教育方案,规范记录培训过程,加强质量监控,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对培训过程进行审核,办理相关培训证明或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组织本单位卫技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保障本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卫技人员每年应至少接受90 学时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 学分,其中专业相关科目的学时数应不少于总学时的2/3。我校卫技人员参加不同类别继续医学教育取得的学分,按照全省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每年度进行一次学分审验。卫技人员所取得的学分仅在当年审验有效。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信息化管理和档案建设,深入推进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等信息化改革,逐步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内容、形式与类别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是指接受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团队合作等职业素养教育,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健康教育、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院前医疗急救、医学科技创新等公共业务知识技能教育。专业科目是指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水平为核心,卫技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

第二十条 卫技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自学,进修,参加临床带教、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实践活动,参加面授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主要包括: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以提高卫技人员素质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班、研讨会、论坛以及远程培训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遴选公布机构的不同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校每年组织全校申报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进修教育

进修教育(含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举办中长期研修班和招收进修学员,以理论面授、科学试验、医疗实践、参观学习和考察学习为主要培训形式。进修教育对象为在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工作,并具有一定医学相关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的卫技人员。培训时间为三个月至二年。学校对进修教育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进修教育的审批、监督、协调、检查、评估和颁发证书。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进修教育规定,制定本单位进修教育培训方案和管理实施细则。卫技人员在我校参加全省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依照进修教育管理。

(三)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包括各类短期培训、岗位培训、技能培训、专业证书项目培训、执业资格相关培训等继续医学教育形式。各二级学院(包括校内有关单位)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须学校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符合学校要求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相关培训学习证明或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按照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实际培训情况,参照市场指导价格适当收取培训费用。经费管理和使用须执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各种筹资方式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资金,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接受审计。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监督评估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采取年度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如发生未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管理制度,干扰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正常秩序,影响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各二级学院要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因疏于监督和管理,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应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抽检评估,抽检数量不少于年度获批项目总数的10%。根据年度项目执行率、评价效果等情况,确定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对未按期举办项目的负责人,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未完成培训学时的学员不能授予该项目的全部学分,坚决杜绝只刷卡不参加培训而授学分行为。对项目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该项目授学分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监管不力、教育培训质量持续偏低等情况的二级学院和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我校卫技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执业再注册、聘任晋升、岗位考核、评先评优等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其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以适宜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文件精神和本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管理办法》《哈尔滨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进修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进修教育要端正办学思想,服务健康龙江战略,努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职业能力,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条 进修教育要满足教育对象的职业发展需要,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以提高执业能力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 进修教育主要包括举办中长期研修班和招收进修学员,以理论讲授、科学试验、医疗实践、参观学习和考察学习为主要教育模式。

第五条 进修教育对象为在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工作,具有一定医学相关学历和工作经验的卫技人员。

第六条 来我校参加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的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进修教育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进修教育的审批、监督与检查、协调、评估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进修教育管理细则、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招收计划制定、学员招收、档案建立、管理和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各专业科室具体负责落实培训计划、过程考核、学员日常管理与考勤等。

 

第三章 招生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各科室实际情况,每年制定本单位进修教育招收计划,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进修教育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二年。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进修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入临床科室的,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进入医技科室的,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申请到放射介入等特殊专业岗位的,须具有相关职业体检证明;

(二)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工作和学习的慢性疾病;

(三)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基本工作技能;

(四)一般应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特殊专业进修教育条件,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进修的卫技人员登录“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网”,提交申请,经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审核通过者,通过网络打印进修申请表,并持单位介绍信到相应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 各二级学院结合进修教育具体要求,负责组织统一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进修学员。考试方式按不同专业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技能操作等,重点考核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工作能力。

第十 各二级学院负责办理进修学员入科手续。进修学员持入科通知书到相关专业科室进行教育培训。

 

第五章 实施培训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进修学员入院教育,针对进修管理制度、进修学员守则和有关工作要求,进行统一培训。

第十六条 各专业科室负责组织进修学员入科教育,针对科室工作制度、具体管理要求,对进修学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进修培训由各专业科室主任总负责,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科室主任要结合进修学员实际情况和学习目的,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安排指导教师,协调解决进修学员在培训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带教,安排相关实践教学、临床授课与专业讲座;对进修学员进行考勤、按时考核、审核进修培训登记册;加强对进修学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各方面管理,了解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进修学员要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填写进修培训登记册;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否则取消其进修教育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各专业科室进修教育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考勤管理,核查进修学员在岗情况,及时解决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工作总结。学校对全校进修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结业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组织相关科室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进修学员结业资格,将审核合格的进修教育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学校进修教育网管理平台,并提交结业申请。参加进修教育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结业的,学校颁发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参加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的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结业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相应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办理进修教育证书:

(一)未经注册,私自进修的;

(二)未按要求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学习未达到规定时间,擅自提前离开,或病事假超过两周的;

(四)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实验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完成培训计划或考评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进修教育,按照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收取进修教育学费。学费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接受审计。各二级学院需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非学历教育制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是指包括各类短期培训、岗位培训、技能培训、专业证书项目培训、执业资格相关培训等。

第三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审批、监管、协调、评估和颁发证书。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具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资格,负责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检查、评估和过程管理。相关专业科室负责培训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要端正办学思想,保证教育质量。各二级学院可依据社会对卫生人才培训和医学教育的需求,积极拓展相关学科领域的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我校的有关培训任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按计划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审批非学历教育立项。各二级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需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申报开展非学历教育,学校可给予单独立项审批。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选择合作方式开展非学历教育。如需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的,要在申办前认真核实该单位的资质、运营状况和信誉度,并签订合作协议。校外合作办学单位应为有资质举办教育培训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培训计划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按月制定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计划,并向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计划要明确招生人数、招生条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培训方式、项目负责人、考核与发证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遵守学校和各二级学院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医疗、教学和科研正常秩序,保证办学信誉。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招生信息的发布必须真实、清楚、准确,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学校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内容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因违规招生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各二级学院承担。

第十四条 各培训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要安排好任课教师,认真组织授课或实践,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学时。特殊情况培训项目需要调整,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育质量,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培训过程,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执行考勤登记并组织有关考核。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各二级学院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合作单位出现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违规行为时,各二级学院应负责向合作单位追究责任。因各二级学院疏于监督和约束,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分管领导应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培训结业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合格学员培训档案需报学校统一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招生通知、培训计划、培训日程安排、授课反馈调查表、培训学员名单、培训总结、考核成绩等。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证书或培训学习证明由学校统一颁发或办理。凡未经学校审批立项和批准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一律不予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或办理培训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培训实际情况, 参照市场指导价格收取培训费。培训费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接受审计。各二级学院需向社会公开培训的范围、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哈医成教字〔2003〕21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医科大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社团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管理。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学校组织全校各单位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申报条件

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本学科国内或国际发展的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本学科国内或国际发展的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4.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本学科在省内、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近三年的新进展;

3.校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4.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5.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6.填补我校空白的、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7.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性现代科学知识、技能和技术;

8.医学教育与医药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和应用;

9.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律法规等培训与研讨;

10.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三、申报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根据国家有关年度的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申报,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具体申报。

2.学校负责为各二级学院分别建立项目申报用户(立项用户),进行项目申报。

3.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填写并提交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材料。

4.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合格,报学校审核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根据省有关年度的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申报,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具体申报。

2.学校负责为各二级学院分别建立项目申报用户(立项用户),进行项目申报。

3.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通过“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填写并提交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材料。

4.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合格,报学校审核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项目要求。

1)举办形式主要为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技术操作示范等;

2)项目要求在本单位举办,由专人管理,保障项目的规范运行;

3)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每次培训人数不宜超过200人,实践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宜超过50人;

5)每天授课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次活动实际学习天数不超过5天;

6)项目理论课应有与授课内容一致的教案和讲稿,安排的讨论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1/6;实践性教学应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观摩机会;

7)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考核;

8)同一项目若分期多次举办,须在项目申报时标注拟分期数,分期数不超过6期。

2.项目申报与审批。

1)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学校组织申报、审批和统一管理,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申报;

2)各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所在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合格后报学校;

3)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布批准后的项目,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4)上半年已公布项目若拟于下半年继续举办,在申报下半年项目时,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申请备案项目即可。

四、举办管理

举办项目由各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各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招收、培训、考核的监督和管理,按月向学校报送项目办班计划,并于项目举办两周前,将项目编号、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继续教育学院备案。项目举办时,各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和考勤。

若异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先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并自觉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在省内举办,并自觉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等项目相关信息。项目举办过程须规范、守法,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质量。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如违反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

五、授分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举办结束两周内,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反馈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通过后,学员可获得相应的I类学分。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举办结束两周内,通过“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反馈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报省反馈系统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学员可获得相应的I类学分。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举办结束两周内,将其教材、日程、试题、总结及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核通过后,学员可获得相应的Ⅱ类学分。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期举办的同一项目不允许为学员重复授分。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和管理流程,促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学有效开展。要加强参培学员项目培训期间的考勤管理,增加考勤刷卡次数,将考勤刷卡与签到相结合,保证学员出勤率,提高培训质量。对未完成项目培训学时的学员不能授予该项目的全部学分,坚决杜绝只刷卡不参加培训而授学分行为。

(二)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采取年度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学校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抽检评估,抽检数量不少于年度获批项目总数的10%。根据年度项目执行率、评价效果等情况,确定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对于未按期举办项目的负责人,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对项目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该项目授学分资格。

对存在弄虚作假、监管不力、教育培训质量持续偏低等情况的二级学院和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对积极申报并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以适宜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资金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场指导价格适当收取培训费用。经费管理和使用须执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各二级学院在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各种筹资方式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资金,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接受审计。

八、有关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级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和管理办法》(哈医政字〔2006〕5号)、《哈尔滨医科大学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哈医继教字〔2009〕21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本办法中的教育对象,是指我校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剂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类别,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技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批准、公布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部分工作实践、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单位组织的外出进修、短期培训和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等。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2.参加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3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学院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4.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5.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6.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9

8

7

6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

3

2

省级刊物

5

4

3

2

1

地(市)级刊物

4

3

2

1

-

内部刊物

2

1

-

-

-

7.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厅、局、地市级课题

6

5

4

3

2

8.科技、教学成果。

凡获各类成果奖励,按以下类别标准计算学分:

成 果 奖 类 别

获奖

等级

课题组成员排序 (余类推)

省部级科技奖、教学奖

一等

20

18

16

14

12

二等

15

13

11

9

7

三等

10

8

6

4

2

厅局和地市级科技奖、教学奖

或医疗卫生新技术奖

一等

15

13

11

9

7

二等

10

8

6

4

2

三等

5

4

3

2

1

若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未获奖,但通过成果鉴定并获得成果登记,授予1学分。

9.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科项目,按以下类别标准计算学分:

1)发明专利每项10学分。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6学分。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4学分。

同时获得成果和专利的项目,只按最高学分授予。

10.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11.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12.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3-12项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类别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1.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或其他同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2.专项培训: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岗前规范化培训或省级以上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3.学历教育:凡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4.支农、支边:参加援助农村、新疆、西藏等医疗服务活动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上述四种情况如为跨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完成,以活动所在时间长的年度或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但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不足6个月,按每一个月授予Ⅱ类学分4学分计算。

四、学分登记与审验

(一)登记管理

卫技人员获得的学分通过“黑龙江省科教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有关要求,建立并维护本单位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档案。

(二)审验程序

1.卫技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及时登记学分,每半年提交一次学分佐证材料。

2.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对本单位卫技人员提交的学分佐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后报所在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3.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卫技人员获得的I类和II类学分,并将审核确认的学分原始佐证材料复印件备案存档。

4.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二级学院审核卫技人员通过的学分进行复审,合格后报省继教办进行学分最终审验。审验合格的学分计入《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

(三)审验要求

1.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每半年审验一次本科室卫技人员获取的学分情况,并报所在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验。

2.各二级学院每年汇总一次本单位卫技人员学分获取情况和达标情况,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验。

3.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对全校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统一进行审验。

4.卫技人员每年获取的学分务必接受本年度学分审验,过期不再审验。学分一经审验即完成存档,跨年度获得的学分,只可审验一次。

5.学分审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提交假学分、假材料、假证件和其他造假行为的单位与个人,取消个人当年职称晋升资格,其个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记载零分,同时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所有继续医学教育评优资格。

五、学分佐证材料

(一)佐证材料类型

卫技人员取得学分的佐证材料包括能够有效证明已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证书、培训证书、学业证明、成果证明、发表文章原始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佐证材料要求

1.对于通过“黑龙江省卫生科教管理平台”颁发的电子学分,由省继教办在授分时已进行了统一审验,卫技人员在年度学分审验时不需要提供证书佐证材料。

2.对于其他电子学分证明或纸质学分证书,卫技人员需要提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相关证明,符合要求的学分由各单位确认,并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有效学分。

3.对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要求内容填写准确,完整无漏项,授分符合国家级、省级、校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相关规定,证书印鉴清晰可辨。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I类学分)需同时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项目举办单位公章。哈尔滨医科大学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II类学分)需同时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和举办单位公章。

4.参加外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取得的学分在审验时,还需提供相关出差证明。

5.参加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成绩单、学生证等相关证明。

6.参加进修教育和专项培训需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脱产学习证明。

六、配套政策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卫技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岗位评聘、技术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各二级学院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必备内容。

七、有关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哈医政字〔20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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