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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进修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进修教育要端正办学思想,服务健康龙江战略,努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职业能力,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条 进修教育要满足教育对象的职业发展需要,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以提高执业能力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 进修教育主要包括举办中长期研修班和招收进修学员,以理论讲授、科学试验、医疗实践、参观学习和考察学习为主要教育模式。

第五条 进修教育对象为在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工作,具有一定医学相关学历和工作经验的卫技人员。

第六条 来我校参加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的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进修教育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进修教育的审批、监督与检查、协调、评估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进修教育管理细则、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招收计划制定、学员招收、档案建立、管理和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各专业科室具体负责落实培训计划、过程考核、学员日常管理与考勤等。

 

第三章 招生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各科室实际情况,每年制定本单位进修教育招收计划,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进修教育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二年。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进修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入临床科室的,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进入医技科室的,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申请到放射介入等特殊专业岗位的,须具有相关职业体检证明;

(二)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工作和学习的慢性疾病;

(三)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基本工作技能;

(四)一般应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特殊专业进修教育条件,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进修的卫技人员登录“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网”,提交申请,经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审核通过者,通过网络打印进修申请表,并持单位介绍信到相应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 各二级学院结合进修教育具体要求,负责组织统一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进修学员。考试方式按不同专业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技能操作等,重点考核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工作能力。

第十 各二级学院负责办理进修学员入科手续。进修学员持入科通知书到相关专业科室进行教育培训。

 

第五章 实施培训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进修学员入院教育,针对进修管理制度、进修学员守则和有关工作要求,进行统一培训。

第十六条 各专业科室负责组织进修学员入科教育,针对科室工作制度、具体管理要求,对进修学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进修培训由各专业科室主任总负责,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科室主任要结合进修学员实际情况和学习目的,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安排指导教师,协调解决进修学员在培训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带教,安排相关实践教学、临床授课与专业讲座;对进修学员进行考勤、按时考核、审核进修培训登记册;加强对进修学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各方面管理,了解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进修学员要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填写进修培训登记册;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否则取消其进修教育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各专业科室进修教育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考勤管理,核查进修学员在岗情况,及时解决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工作总结。学校对全校进修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结业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组织相关科室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进修学员结业资格,将审核合格的进修教育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学校进修教育网管理平台,并提交结业申请。参加进修教育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结业的,学校颁发哈尔滨医科大学进修教育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参加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的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结业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相应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办理进修教育证书:

(一)未经注册,私自进修的;

(二)未按要求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学习未达到规定时间,擅自提前离开,或病事假超过两周的;

(四)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实验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完成培训计划或考评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进修教育,按照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收取进修教育学费。学费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接受审计。各二级学院需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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