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本办法中的教育对象,是指我校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剂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类别,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技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批准、公布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部分工作实践、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单位组织的外出进修、短期培训和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等。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2.参加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3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学院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4.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5.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6.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国外刊物 |
10 |
9 |
8 |
7 |
6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 |
5 |
4 |
3 |
2 |
省级刊物 |
5 |
4 |
3 |
2 |
1 |
地(市)级刊物 |
4 |
3 |
2 |
1 |
- |
内部刊物 |
2 |
1 |
- |
- |
- |
7.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国家级课题 |
10 |
9 |
8 |
7 |
6 |
省、部级课题 |
8 |
7 |
6 |
5 |
4 |
厅、局、地市级课题 |
6 |
5 |
4 |
3 |
2 |
8.科技、教学成果。
凡获各类成果奖励,按以下类别标准计算学分:
成 果 奖 类 别 |
获奖 等级 |
课题组成员排序 (余类推)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省部级科技奖、教学奖 |
一等 |
20 |
18 |
16 |
14 |
12 |
二等 |
15 |
13 |
11 |
9 |
7 |
三等 |
10 |
8 |
6 |
4 |
2 |
厅局和地市级科技奖、教学奖 或医疗卫生新技术奖 |
一等 |
15 |
13 |
11 |
9 |
7 |
二等 |
10 |
8 |
6 |
4 |
2 |
三等 |
5 |
4 |
3 |
2 |
1 |
若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未获奖,但通过成果鉴定并获得成果登记,授予1学分。
9.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科项目,按以下类别标准计算学分:
(1)发明专利每项10学分。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6学分。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4学分。
同时获得成果和专利的项目,只按最高学分授予。
10.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11.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12.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
3-12项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类别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1.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或其他同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2.专项培训: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岗前规范化培训或省级以上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3.学历教育:凡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4.支农、支边:参加援助农村、新疆、西藏等医疗服务活动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上述四种情况如为跨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完成,以活动所在时间长的年度或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但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不足6个月,按每一个月授予Ⅱ类学分4学分计算。
四、学分登记与审验
(一)登记管理
卫技人员获得的学分通过“黑龙江省科教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有关要求,建立并维护本单位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档案。
(二)审验程序
1.卫技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及时登记学分,每半年提交一次学分佐证材料。
2.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对本单位卫技人员提交的学分佐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后报所在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3.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卫技人员获得的I类和II类学分,并将审核确认的学分原始佐证材料复印件备案存档。
4.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二级学院审核卫技人员通过的学分进行复审,合格后报省继教办进行学分最终审验。审验合格的学分计入《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
(三)审验要求
1.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每半年审验一次本科室卫技人员获取的学分情况,并报所在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验。
2.各二级学院每年汇总一次本单位卫技人员学分获取情况和达标情况,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验。
3.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对全校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统一进行审验。
4.卫技人员每年获取的学分务必接受本年度学分审验,过期不再审验。学分一经审验即完成存档,跨年度获得的学分,只可审验一次。
5.学分审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提交假学分、假材料、假证件和其他造假行为的单位与个人,取消个人当年职称晋升资格,其个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记载零分,同时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所有继续医学教育评优资格。
五、学分佐证材料
(一)佐证材料类型
卫技人员取得学分的佐证材料包括能够有效证明已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证书、培训证书、学业证明、成果证明、发表文章原始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佐证材料要求
1.对于通过“黑龙江省卫生科教管理平台”颁发的电子学分,由省继教办在授分时已进行了统一审验,卫技人员在年度学分审验时不需要提供证书佐证材料。
2.对于其他电子学分证明或纸质学分证书,卫技人员需要提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相关证明,符合要求的学分由各单位确认,并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有效学分。
3.对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要求内容填写准确,完整无漏项,授分符合国家级、省级、校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相关规定,证书印鉴清晰可辨。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I类学分)需同时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项目举办单位公章。哈尔滨医科大学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II类学分)需同时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和举办单位公章。
4.参加外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取得的学分在审验时,还需提供相关出差证明。
5.参加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成绩单、学生证等相关证明。
6.参加进修教育和专项培训需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脱产学习证明。
六、配套政策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卫技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岗位评聘、技术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各二级学院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必备内容。
七、有关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哈医政字〔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