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社团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管理。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学校组织全校各单位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申报条件
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本学科国内或国际发展的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本学科国内或国际发展的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4.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本学科在省内、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近三年的新进展;
3.校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4.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5.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6.填补我校空白的、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7.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性现代科学知识、技能和技术;
8.医学教育与医药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和应用;
9.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律法规等培训与研讨;
10.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三、申报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根据国家有关年度的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申报,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具体申报。
2.学校负责为各二级学院分别建立项目申报用户(立项用户),进行项目申报。
3.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填写并提交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材料。
4.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合格,报学校审核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根据省有关年度的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申报,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具体申报。
2.学校负责为各二级学院分别建立项目申报用户(立项用户),进行项目申报。
3.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通过“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填写并提交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材料。
4.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合格,报学校审核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项目要求。
(1)举办形式主要为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技术操作示范等;
(2)项目要求在本单位举办,由专人管理,保障项目的规范运行;
(3)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每次培训人数不宜超过200人,实践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宜超过50人;
(5)每天授课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次活动实际学习天数不超过5天;
(6)项目理论课应有与授课内容一致的教案和讲稿,安排的讨论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1/6;实践性教学应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观摩机会;
(7)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考核;
(8)同一项目若分期多次举办,须在项目申报时标注拟分期数,分期数不超过6期。
2.项目申报与审批。
(1)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学校组织申报、审批和统一管理,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申报;
(2)各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所在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合格后报学校;
(3)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布批准后的项目,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4)上半年已公布项目若拟于下半年继续举办,在申报下半年项目时,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申请备案项目即可。
四、举办管理
举办项目由各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各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招收、培训、考核的监督和管理,按月向学校报送项目办班计划,并于项目举办两周前,将项目编号、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继续教育学院备案。项目举办时,各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和考勤。
若异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先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并自觉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在省内举办,并自觉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等项目相关信息。项目举办过程须规范、守法,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质量。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如违反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
五、授分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举办结束两周内,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反馈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通过后,学员可获得相应的I类学分。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举办结束两周内,通过“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反馈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报省反馈系统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学员可获得相应的I类学分。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举办结束两周内,将其教材、日程、试题、总结及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核通过后,学员可获得相应的Ⅱ类学分。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期举办的同一项目不允许为学员重复授分。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和管理流程,促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学有效开展。要加强参培学员项目培训期间的考勤管理,增加考勤刷卡次数,将考勤刷卡与签到相结合,保证学员出勤率,提高培训质量。对未完成项目培训学时的学员不能授予该项目的全部学分,坚决杜绝只刷卡不参加培训而授学分行为。
(二)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采取年度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学校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抽检评估,抽检数量不少于年度获批项目总数的10%。根据年度项目执行率、评价效果等情况,确定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对于未按期举办项目的负责人,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对项目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该项目授学分资格。
对存在弄虚作假、监管不力、教育培训质量持续偏低等情况的二级学院和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对积极申报并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以适宜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资金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场指导价格适当收取培训费用。经费管理和使用须执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各二级学院在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各种筹资方式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资金,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接受审计。
八、有关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级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和管理办法》(哈医政字〔2006〕5号)、《哈尔滨医科大学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哈医继教字〔200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