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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1日来源: 作者:

一、为加强我校科研用特殊药品的管理,保证合法、合理、安全使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其制剂、标准品和对照品。

具体品种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特殊药品目录为准。

三、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只限用于教学、科研需要,并实行严格管理,必须按照教学实验或科研课题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严禁流入非法渠道。

四、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

根据教学和科研计划需要购用特殊药品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必须提交以下资料: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科研立项(教学计划)批准文件、完善的单位毒麻药品管理制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黑龙江省办理《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购用申请表》(一份)。经学校药品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名声大振资料交哈尔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核准,最后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批准;批准后必须到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有特殊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不得向其它无经营资质单位和个人采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购用教研特殊药品。

五、使用单位获准购用教研特殊药品后,要加强全程管理。必须指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必须是正式职工)承担特殊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办理药品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鉴定无误后,方可调离。

六、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特殊药品的保存管理。必须设置具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保险柜,专柜使用双锁,建立专用账目,详细记载购入、消耗情况,每月检查盘点,必须做到100%账物相符。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使用数量;回收的空安瓿要防止流失,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监督销毁,做好相关记录。

学校特殊药品仓库设在学校试剂中心,面向全校提供服务,衽全天24小时值班。

七、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合作特殊药品,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严格按照实验需要与操作堆积进行,实验结束后对特殊药品要进行清点登记,在场人员均在实验记录上签字。

八、如发生特殊药品丢失或被盗案件,案发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按规定逐级向上报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

九、使用单位要定期(每年至少两次)对特殊药品进行检查盘点,发现过期、失效或破损的特殊药品,须登记造册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并监督销毁,不准擅自处理与销毁。

学校每年全校的特殊药品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机检查。

十、违反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法规以及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