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非学历教育制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是指包括各类短期培训、岗位培训、技能培训、专业证书项目培训、执业资格相关培训等。
第三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审批、监管、协调、评估和颁发证书。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具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资格,负责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检查、评估和过程管理。相关专业科室负责培训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要端正办学思想,保证教育质量。各二级学院可依据社会对卫生人才培训和医学教育的需求,积极拓展相关学科领域的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我校的有关培训任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按计划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审批非学历教育立项。各二级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需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申报开展非学历教育,学校可给予单独立项审批。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选择合作方式开展非学历教育。如需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的,要在申办前认真核实该单位的资质、运营状况和信誉度,并签订合作协议。校外合作办学单位应为有资质举办教育培训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培训计划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按月制定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计划,并向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计划要明确招生人数、招生条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培训方式、项目负责人、考核与发证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遵守学校和各二级学院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医疗、教学和科研正常秩序,保证办学信誉。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招生信息的发布必须真实、清楚、准确,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学校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内容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因违规招生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各二级学院承担。
第十四条 各培训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要安排好任课教师,认真组织授课或实践,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学时。特殊情况培训项目需要调整,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育质量,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培训过程,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执行考勤登记并组织有关考核。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各二级学院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合作单位出现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违规行为时,各二级学院应负责向合作单位追究责任。因各二级学院疏于监督和约束,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分管领导应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培训结业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合格学员培训档案需报学校统一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招生通知、培训计划、培训日程安排、授课反馈调查表、培训学员名单、培训总结、考核成绩等。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证书或培训学习证明由学校统一颁发或办理。凡未经学校审批立项和批准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一律不予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或办理培训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培训实际情况, 参照市场指导价格收取培训费。培训费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接受审计。各二级学院需向社会公开培训的范围、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哈医成教字〔200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