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校长,副组长为学校分管校领导,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订及评审结果审定,检查监督学生资助资金项目的落实,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以及评审结果审定,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省级资助政策和学校总体要求,负责执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检查监督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负责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统筹管理各类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科学规划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建设,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及诚信感恩教育,确保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精准落实。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为学院主要领导,副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成员包括其他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1名辅导员为学院学生资助专员。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各类资助资金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开展资助育人教育活动,选树优秀奖励典型,拓展社会(企业捐赠)资助渠道。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资助评议小组,组长为辅导员或班主任,成员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3-5人,负责本班级各类资助资金项目的民主推荐和评议工作。
第七条 学校明确学校校长、学校分管校领导、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学校校长负责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全面领导。
学校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评审和认定结果审核,对资助工作做好落实、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审各环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发放及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校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状况、日常生活情况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每年依照省级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并以此作为学校各项学生资助资金项目落实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本科生学校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按学期评定两次。学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综合奖学金覆盖面为学生总人数的25%;单项奖学金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综合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每人每学期奖学金金额分别是1000元、800元、500元。各等级奖学金占学生总数比例分别为特等2%、一等8%、二等15%。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习单项奖学金与学生干部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金额为200元,总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五)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我省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2019年起,所有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七)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和解决我校本科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临时困难补助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补助额度分别为一等2000元,二等1500元,三等1000元,四等500元。
(八)勤工助学。学校设立部分固定和临时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经济收入。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不得低于500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得低于15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用人单位要给勤工助学学生买人身意外保险。
(九)新生“绿色通道”。每年新生入学时,通过学校新生“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暂时不能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为其先办理入学手续,使学生能及时报到入学。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根据困难认定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对学生给予资助。
(十)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所在城市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后,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等四类学生(已按国家规定保障范围享受到价格临时补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再重复发放)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要求执行。
(十一)社会、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项社会奖助学金,奖励标准由相关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项贷款不可同时申请。本科生每生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额由财政补贴。
贷款资金由经办银行按学年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或划入学校指定账户。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学校和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严格按当年下达的要求进行规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要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和发放明细等数据,导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全省“一卡通”平台系统,准确反映学生资助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三条 按照全省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要求,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工作。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比对学生社会保障卡持有信息和办卡等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受助学生信息,组织实施学生资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学院需健全学生资助机构,明晰相应职责,做好学生资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算、决算管理,对学生资助经费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