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定2018-2019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21-01-29 浏览: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及《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7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各单位根据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过程必须经班级民主评议程序,并在学院范围内经过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5+2)、(5+3)等特殊学制学生,在入学第2年至第5年期间具备申请资格
三、具体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为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且各方面表现良好。
2、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可以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可兼得,社会奖学金不可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3、奖学金由学生现在所在年级评定,请相关年级做好成绩交接工作。
四、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评定材料的报送工作,相关报送材料如下:
1、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电子稿1份);公示照片(电子稿1份)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稿1份);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上交至学生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返还年级留存备查;由年级将审核无误且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进行扫描上交,扫描件一式一份,每份以学生姓名+学号命名文件。
3、材料报送时间为11月12日。
4、注意:(1)申请理由充分;院系审核意见要详实;(2)申请理由和院系意见中日期一律不填写。
学生处
2019年11月6日